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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查(借)阅规定

一、 本校师生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利用本馆非密级档案,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直接到档案馆办理查阅,或通过i集大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后可到档案馆查阅;受他人委托,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方可办理。

二、 校外单位及个人需利用本馆档案的,须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经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查阅。受他人委托办理学历证明等,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方可办理。

三、 查阅校党委常务会、党委会、党政联席会、校务委员会、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记录,以及党政类机密文件,须经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批准;查阅上级保密文件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。

四、 查阅科研档案,如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,应当经科研处或课题负责人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查阅。

五、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查档人员应在阅档室内查阅。对确需借用的特殊情况下,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,履行登记手续,签订档案安全承诺书,并在批准期限内归还。

六、 查(借)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不得涂改、标记、剪裁、拆卷、抽页、调换、损坏及丢失等,违者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七、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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